我的困难是作为学者,不能说假话。说真话,这些年我对北京赞的多,弹的少,就是对中国共产党也曾经站起来拍掌。不管己见会否被接受,无奈关心溢于言表,为中国的经改奇迹感到自豪,而多年来,久不久我会以为(或误以为)北京听我说的而在偷笑。朋友,这一次,让我发牢骚吧。
既然我为新劳动法的效应作过急速的短暂调查,媒体报道之外的发展北京的朋友应该知道。因为新劳动法,好些员工众多的机构自设劳务公司,右手与左手交易,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应对,虽然内有机关,但交易费用还是增加了。无数较小的机构正在忙于设计员工手册,写得详细,务求在必要时可以找到员工痛脚,炒鱿无需补偿。这不仅增加交易费用,且会导致雇主与员工的敌对。毫无疑问,整个新劳动法是鼓励劳、资双方敌对的。发神经!须要雇用短工的行业,例如建筑,正在天旋地转,不黐线才怪。中国的劳动市场还没有独立或民营的工会,但早有「搞手」存在。这些搞手是为劳方出头,与资方斗法,公有公理,婆有婆理,谁对谁错我不懂,但手法不一,绝不雅听。新劳动法的推出,不少「资方」恐怕「搞手」大行其道。
(评析:张五常教授有所不知,自设劳务公司,右手与左手交易现象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一种普遍现象,突出的代表是中央电视台、国航等国有企业。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恰恰是因为我国对于派遣没有规制,也正是《劳动合同法》在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怎么能这样睁着眼睛怪罪《劳动合同法》呢?
抛开《劳动合同法》不谈,单就中国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右手与左手交易、只要用人单位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就不算“同一单位”,这种认识就是错的,这是不了解劳动法原理的表现——很多劳动法的专业从业者都会出现这种认识错误,怪不得根本不懂劳动法的张五常教授。
至于无数较小的机构正在忙于设计员工手册,那不是坏事情,管理上要规范、制度要明晰、具体是必须的,所谓丑话说到前头,不论是张五常教授游学的美国,还是英国的国法国日本韩国,还有中国,规章制度越明确具体,劳动纠纷发生的几率就相应低一些——当然劳动争议的发生原因很多,但就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而言,凡是合法有效的,越具体越明确越有利于预防劳动纠纷。这还用论证么。
不论张五常先生是否了解以及能否接受,看一看各国劳工运动历史以及国际劳工标准的背景,劳工权益都是靠劳工争取来的,绝不是用人单位赐予的,就连当前蓬勃发展的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莫不是因为劳动法律环境以及消费者运动的压力所致。企业可以寻求各种不给补偿金的理由,只要他合法、合理,经得起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那就不能算坏事:张五常先生在文中不是多次说到劳动者的“惰性”嘛,这不就是对付“惰性员工”得好办法吗。)
在前文《再谈新劳动法》中,初稿最后有一段说:如果此法真的严厉执行,国内股票再大升的日子我这个老人家恐怕见不到了。后来决定拿开这一段,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在目前的地区竞争制度下,有些地区忙顾左右,彷佛没有听过该新法,其实也是静观其变,杀到门来再算吧。第二个原因更重要。那是在那九十八条中,没有一条说雇主不能减员工的薪酬(只是第四条说重要的薪酬问题要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如果雇主真的可以自由减薪,随时减到为祸还不大的最低工资,新劳动法的杀伤力会打个折扣。
(评析:世界各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允许雇主自由减薪!对美国我不如张五常先生了解,但是我的博客上有一篇转贴的小文:《从沃尔玛的教训看美国劳动保护》,人家沃尔玛仅仅是“常常要求员工在午休时提前几分钟干活,或者要求员工在下班时再坚持一会儿”。而且“员工“加班”时间都很短,而且许多员工还是“自愿”的”。但在一系列法律诉讼压力下不得不低头,为“少算了”员工工作时间道歉,并与美国劳工部达成协议,向员工补发总计3400万美元的工资。《新京报》
张教授,我是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直为薪酬问题发愁,烦请您老给我或者准确的说给众多的老板们指一条明路,到哪个国家那个地方可以对员工“自由减薪”而不至于引发争议!)
新劳动法是要取消的。但通过了,由国家主席推出,取消恐怕不容易。如果在立法与施法的程序上不能取消,怎么办?这是个困难程度极高的问题。我想到很多方法都行不通,你道为什么?是因为在一月一日之前的旧劳动法下,国内的工厂一般都不依法而行:依法是不可以生存的(例如工人坚持要在假日开工,否则不干)。这里那里修改新法,传统的忙顾左右的弹性可能守不住。
(评析:再次纠正张五常教授一个常识性错误:一月一日之前之前不是所谓“旧劳动法”。
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确实有很多企业不依法而行,但那不是《劳动法》的问题,而是执法部门特别是地方劳动行政机关缺少良心的问题,让大批的无良企业舒适地存在,让大量的劳动者流汗又流血求告无门,让大批的潜在优秀企业因为招工不足而陷于开工不足甚至是停顿。而且如果劳动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主动作为,势必会让不依法的企业成本低于合法经营的企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董保华教授所预言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观赏法”从而无法发挥作用就不幸变成了现实。
但是张五常教授“依法是不可以生存的”论断似乎就太不厚道了吧,与国外相比咱们中国的立法是比较的差劲,学术研究也落后很多,比如前文点评中谈到“用人单位”的统一性,比如劳动关系的本质、劳动合同的定义等。可是这并不等于依法就不可以生存了,难道张五常教授想告诉我们:目前中国大陆得以存活的企业中,没有一家是依法的??)
前思后想,我认为如下的治方值得北京考虑。那是新法不改,但容许工商业机构选择(甲)、采用新劳动法,或(乙)、劳工合约完全自由。劳动市场于是有甲、乙两种机构或公司的选择存在。如果员工认为新法对他们有利,可选执行新法的机构,否则会选合约自由的。倒过来,如果老板采用自由合约的公司,不同意的员工可以另谋高就。这样分两种合约性质不同的机构或公司处理,员工的自由选择可以说清楚很多有争议性的问题。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哪种公司胜出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如果两种公司一起存在,我敢赌身家,自由合约公司的员工的收入一定比选择新法的上升得快!
(评析:容许工商业机构选择 是不可能的了,张五常教授有时候真的跟小孩子一样可爱!可是就算是在美国——也许是张五常教授最为熟悉的国度,早在一百年前,通过著名的“马勒诉俄勒冈案”判例美国人就已经认识到在劳动关系领域“契约自由”是必须被干预的,而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在内的所有劳动方面的立法)的产生,它本身就不是民法,而是社会法,是对民法部分立法原则的正面否定。试问张五常教授,如果施行完全的合约自由,普通的劳动者——特别是张五常教授文中重点关注的“贫苦人家”的家庭成员,面对企业有谈判能力吗?
张五常教授说:我敢赌身家,自由合约公司的员工的收入一定比选择新法的上升得快!
我不赌身家都敢说:自由和约的公司员工,死得一定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强制干预的公司员工惨!
我们姑且善意的理解张五常教授确是在忧国忧民,只是因为脱离了他原本擅长的经济领域在劳动领域不懂劳动法误读劳动合同法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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