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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波:这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
http://view.QQ.com  2007年12月18日20:35   腾讯博客  李海波  评论0

作者:李海波 北京英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博客

新快报12月17日报道: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从律师的角度,我对本案的定罪不持异议,但盗窃17.5万元和无期徒刑的量刑却让我着实惊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对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看来本案没有“依法”判处死刑已经是网开一面了!

但这是一个不公平的判决。裁判者们将量刑问题简单化为一场认字和识数的小学生智力游戏。他们会理直气壮的引用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自己依法判决的充分依据,但定罪量刑决不是简单机械的套用刑法中的某个具体条文。

就本案而言,我想谈一下刑法总则中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个是刑罚相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首先,1998年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数额已经不符合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可以这样讲,现在的10万元和十年前的10万元已经不是一个含金量,在具体量刑上,不能机械的沿用十年前的标准。

我们以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标准相比较,根据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标准,贪污贿赂5000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可以很简单得比较一下,大家见过几个贪污受贿5000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干部?大家见过几个贪污受贿十几万元就被处以无期徒刑的贪官?现在贪污受贿数百万元一般处以何刑?点到为止,不加赘述。

其次,本案虽可认定盗窃罪,但其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直接潜入银行内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可相提并论的。本案起因首先是因为银行的取款机系统发生了错误,当事人偶然碰到了这个“机遇”,继而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心态和在路边捡到了钱包类似,这种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发生的频率纯属偶然。难道银行的取款机发生错误是常态么?

再次,从我们的社会现状来看,一个银行领导吃喝玩乐消费了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是太稀松平常的事了,如果给领导配车的话也就是一个科长的标准,只要对社会稍有了解而不完全说假话的人恐怕都会承认这个事实,这些行为其社会危害性难道小么,为什么这些行为比比皆是而基本不会得到处理?

个案的公平与否应该放到社会的大环境中去衡量。“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中国从古至今的统治阶层欺骗人民的美好传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则是几千年来封建统治的冷酷现实。不可否认,这种陈腐思想在现今的某些执法者心中仍很有市场。

据媒体调查,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都认为本案的处理过重。我们决不是在这里为犯罪分子开脱责任,我们只是认为犯罪分子也应当得到公正的处理。研究这里的民心向背并解决之,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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