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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在钉子户和物权法面前得了满分
http://view.QQ.com  2007年11月30日09:15   潇湘晨报  魏文彪  评论0

广州地铁五号线施工现场

一个倔强的“钉子户”,最终让广州地铁五号线改变了文冲站的施工方式,将明挖改为暗挖。11月27日,广州地铁公司向市人大代表汇报地铁五号线黄埔段建设情况时,恳请政府部门出面,继续做好“钉子户”的协调安抚工作。(11月28日《南方都市报》)

《物权法》虽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个人房屋,但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还有待明确。当地政府部门在该事件上表现出的克制与谦抑,无疑也是尊重法律规定与公民权益的体现,相比于以前及其他部分地方是一大进步。

既然《物权法》规定征收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这就可以看出,法律在设置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民房屋许可的同时,也设置了必须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条件限制。所以在当前情形下,广州地铁公司及有关方面不对“钉子户”实施强拆,不但是基于其自身的意识自觉,同时也是法律提出的要求。

其实,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权益并非非此即彼的选项,而是相辅相成的共生关系,因为公众由具体的公民个体构成,没有公民个体权益的维护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可言。公众利益的维护须建基在对公民个体权益的维护之上,法治社会须以保障公民的个体权益为落足点。

维护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实际就是对公共利益的最好维护,相反,以公民个体权益受损为代价维护“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对公共利益的最大戕害。以广州地铁拆迁事件为例,如果该工程中的被拆迁户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必然会进一步促进包括政府在内社会民权保障意识的提高,公民权益受到尊重就会成为可能,这无疑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促进。

公民合法权益要能得到尊重,离不开公民争取自身权益的不懈努力,离不开包括公共舆论在内的社会监督,而公民勇于自我维权及社会对侵犯公民权益行为进行监督,是公民个体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维护的不可或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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