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似乎注定了要成为2007年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关键词。先是在3月底,重庆“最牛钉子户”在孤岛般的危楼上与开发商顽强对峙10余天,最终共获得近400万元补偿,接着深圳、长沙、南宁等地也出现了向拆迁人索要“天价”补偿款的“最牛钉子户”,其中深圳“最牛钉子户”获得补偿高达1000多万元。人们普遍相信,重庆、深圳等地“钉子户”事件得到妥善解决,说明在《物权法》即将实施的国情条件下,面对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无论开发商还是地方政府,一般都会更加小心谨慎,而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动不动就大搞强拆了。
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后,尊重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重庆、深圳等地“钉子户”事件的示范效应得到进一步显现。最近,广州市地铁五号线进行文冲站建设时,黄埔区石化南一街6号房屋业主开出了解决其5个子女就业、保留其原有商铺、补偿500万至600万元的要求。由于黄埔区建设局与业主无法达成一致,地铁公司不得不将施工方式由明挖改为暗挖,由此不但增加了施工风险,也导致工期严重滞后。
这名业主仿效一些地方“最牛钉子户”的做法,一口气开出包括补偿几百万元在内的拆迁条件,与建设局、市政局下发文件中规定的每平方米补偿2500元至2800元的标准相比,不啻天壤之别。有关政府部门和地铁公司没有简单指责业主“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没有在迟迟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悍然实施强制拆迁;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也没有以“地铁属于公共建设项目,业主拒绝拆迁妨碍公共利益”为由,要求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从重从快将“钉子户”绳之以法。他们采取慎重而保守的措施,显然是考虑到了“钉子户”事件在当下特有的社会符号意义,为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进一步升级,地铁公司决定由明挖改为暗挖,以避开“钉子户”的锋芒,这种理性、克制甚至带有些许妥协退让意味的做法,应当予以肯定和赞赏。
各地“钉子户”事件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其核心都表现为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当建设工程为商业项目时,业主的博弈对象是开发商,当建设工程属于公共交通、公用设施等公共建设项目时,业主的博弈对象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在“钉子户”与开发商博弈的时候,人们一般会支持“钉子户”顽强坚守,希望他们通过不屈不挠的努力,从开发商那里争取到满意的补偿;而如果“钉子户”的博弈对象变成政府有关部门,不少人的态度往往会发生微妙的变化,认为既然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业主应当顾全大局,主动为政府分忧,向公共利益让步。
但是,从尊重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角度讲,商业利益不能成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理由,公共利益同样也不能成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理由,业主无论是与开发商展开博弈,还是与政府有关部门展开博弈,博弈双方都是平等的主体;如果人们不希望看到业主从开发商那里拿到每平方米2500元的低标准补偿,那么,在一个公共建设项目中,如果被拆迁的业主坚决不接受政府规定的每平方米2500元的补偿标准,人们对此也应当予以理解和体谅。
这一次,广州地铁公司以暗挖的方式成功绕开了地面上“钉子户”的阻挠,但谁能说今后更多的建设工程都能照搬这个轻巧而沉重的经验呢?说到底,“钉子户”问题是怎么也绕不过去的。从《物权法》到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为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平等博弈制定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当如何区分?因公共建设项目而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等等。只有从法律上解决了这些问题,“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或政府部门对峙不下的现象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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