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死,却引爆了大众的神经。
到昨天,百度“丈夫拒签字致孕妻身亡”,已有3300个网页。这场发生在21日的惨剧,更像一幕荒诞剧:医院在全副武装、院长出动、病人、家属围观之下,苦等孕妇丈夫的签字,否则绝不上手术;孕妇丈夫在各方苦劝、现场有人愿意出一万元的情况下冷静异常,直至妻子已经死亡才大放悲声:“我不签你们也可以手术的呀!”
人们将无知、愚昧甚至木讷等评价送给这位丈夫的同时,觉得他真是可恨,却也可怜,并进而发出兔死狐悲的感慨:谁不去医院?谁不会面临手术签字这样的境遇?若是发生在自己身上,又该如何?
更多的争议围绕着一个细节展开:医生没有家属的签字,就眼睁睁看着病人死去,理由是不违法。医生们所说的这个不违之“法”,指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中明确,治疗权是患者和患者家属的,医院无权强迫患者和患者家属接受治疗。
匪夷所思的是,早在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已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生命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不容侵犯和剥夺的。任何人都很清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根本大法中明确的权利,难道还不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格式化的“合同”、“要约”吗?
那位拒绝签字的丈夫固然无知、可恨,而身负专业之技的白衣天使,若是真的敬畏法律,又怎会连救死扶伤的人道精神都不顾了呢?
法律与人道并不是相悖的。可悲的恰恰是,一些在社会上或多或少有着一些话语权、有着一定专长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如此明显违反宪法的行为面前,看到的竟然只是一个条例。
我们不敢说这些人在公然藐视宪法,但至少,在他们的内心,是缺乏这样的一种意识的,那就是:无论你从事什么职业,身处何种地位,放在第一位的,永远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而生命权是最高的价值和不可逾越的底线。
漠视人的生命权的,不仅仅是引爆大众神经的孕妇之死。同一天,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走访两年前致171人死亡的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煤尘爆炸事故现场时,得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信息:包括矿长在内的11名事故责任人至今都还没有得到处理,愤怒之下,李毅中当即请黑龙江省有关领导了解此事,得到的反馈竟然是,“大家都觉得很奇怪,谁都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相较而言,关注这一新闻的,百度一下只有不到20个网页。
对于生命权的尊重,我们不但漠视,甚至健忘。
由是,悲剧连连发生,惨剧层出不穷。出了问题,相关的人或机构指责的总是别人,实在没有可指责的,就来指责制度,发出一连串呼吁,希望在制度上健全,在操作上完善。
问题是,指责也好,呼吁也罢,矿难照样发生,善后之后就无人提及,死者在天之灵照样无法告慰,七台河之后,国内又发生大小多少矿难?事故责任人是不是都处理了?如果不是李毅中抖料,这种漠视生命权的行为又将雪藏和瞒世多久?
或许,丈夫拒签事件和七台河矿难只是个案,不足以引发这么多的感慨。但就是一个一个的个案,将现代社会尊奉的法治精神推到了前台,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种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成为法治发展的基本价值趋向。尊重宪法,弘扬法治精神,当下最应该要做的,就是要在全社会普及、培育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和文化。但在一个又一个的个案面前,这种普及、培育的进度是不是还有些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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