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难产的妻子最终死亡。就这一事件,很多媒体归咎于现行的“手术签字”制度。有专家也说,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部门未能明确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与权利。
苛求制度很容易,但将问题全部归咎于制度却是不理性的。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还要回到我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认知上。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证明行为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行为结果,即如果医生没有突破规定及时手术而导致病人死亡,就证明医疗机构漠视生命以及规定不合理;反过来讲,如果医生突破规定进行手术导致不良结果,就说明医疗机构在滥用权利。这种“以结果论成败”的思维模式,必然导致医疗机构进退两难。要知道,在医疗行为中,风险总是存在的,谁都无法保证抢救百分之百成功。
在结果发生前,我们都难以准确预知未来,所能做的仅仅是通过制度的合理设定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所以,对于医生来说,他们只能按照当下的风险程度来决定该怎么办。我们现在之所以说“手术签字”制度不完善,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事后对整个事件“全能全知”的基础之上。
笔者不是为医生进行辩护,也不是无视两条生命逝去的悲惨事实。固然,或许存在“不合理的制度杀人”的情况,但是,期望一个制度来避免所有的风险,也是几乎不可能的。因此,笔者认为,手术签字制度引发的悲剧说明,至少在现行的制度下,医生无权自主决定是否手术。生命权固然值得尊重和捍卫,但患者的自由决定权难道不是和生命权一样神圣吗?或许在这个案例中,突破制度拯救生命比尊重自主权更优先,但这只是事后的反思,不能作为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
事实上,这个悲剧有着太多的意外,丈夫的愚昧无知是最重要的悲剧诱因。而且现行的制度是以尊重患者自主权为前提,也就是说,患者在意识清醒的前提下,其实还是“我的手术我做主”,而在患者神志不清时,其自主决定权事实上暂时转移给了法定监护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尊重一个人的自主决定权,以最大的谨慎防范患者在医疗过程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形出现。
因此,“不签字也可以手术”固然可以救这一个案中的当事人,但“不签字也可以手术”却会在其他个案中害了当事人。只不过,在这一个案中,“不签字也可以手术”的好处被无限放大了,而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却被忽视了。尊重生命还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在两难的选择中,抽象的生命至上,解决不了制度本身的问题。因此,这个悲剧提醒我们,在制度建构之外,还有更多的个人能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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