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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儒亮:从彭宇案看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
http://view.QQ.com  2007年10月16日14:20   南方网  宋儒亮  评论0

我们对见义勇为在当前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要肯定,但是见义勇为的方式、时机,以及见义勇为的同时,我们的知识、专业等等,是不是应该考虑得更全面、更妥当一些。比如说能不能给徐老太的家人打电话,给120、110打电话进行一个描述,如果当时彭宇有打电话讲到了,我想有了这些证据,这些机构接了电话都是有录音的,如果当时彭宇讲了假话,肯定徐老太就会与他发生争执了,我想现在这个案件也可能没有了。所以今天我们歌颂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有一个考虑,是不是无条件,或者比较鲁莽地进行见义勇为,这都是需要考虑的。

最后我要对这个案件说的是,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法院应该要好好慎重,这个慎重表明我们法院要去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依照自己的职权进行。毕竟这个时候彭宇可能存在见义勇为,或者主动关心老人,存在这种可能,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法院判决不慎的话,可能就会引起大家的议论说法院怎么调查不全等等,其实这些我们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的要求。

主持人:也就是说必须要去进行调查。

宋儒亮:这个案件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影响面很大,影响会很剧烈的,这样的案件,法官在判的时候要充分运用好手中的权力,比如说可以主动出去调查、取证,这既表明了慎重,而且这种判决的效果可能会好很多。我们在谈这个案件之前,这几个观点我先抛出来,这也是我下面进行问题,阐述也好,交流也好,可能都会有的。

主持人:我替网友问一个问题。有网友对补偿四万多块钱存在很大疑惑,为什么他还要出钱,不是说没有责任吗?

宋儒亮:问得非常好,而且使用的词是“补偿”,在有的媒体上使用了“赔偿”,补偿和赔偿其实差异非常大,有责任才会赔偿,没有责任不可能赔偿,但是双方都没有过错,双方对于这个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是是不是不要承担责任了呢?我们法律的民法通则给予了否定的回答。你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的,你要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的,但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法院法官可以依法要求你分担相应的责任。我要说两点。第一,这个案件在一审的判决中,恰恰说了彭宇要为之承担责任,我们假设第二种可能,如果这个案件支持了彭宇,没有支持徐老太的想法,我想可能就不是彭宇案件,是徐老太案了,这个时候怎么办?所以是一个两难,支持这个不支持那个,这个时候法院必须要有明确、清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判决内给出一个结果,所以法院判决是有难度的。我要提出彭宇案的判决结果,只是这个案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之一。

第二,法院没有使用“赔”,我们可以推测法院没有说他有过错。但是这个徐老太毕竟是摔跤了,而且有骨折,还要花十几万,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来说,对老年人的照料照顾,肯定老年人优先于年轻人。法院这样说,你不能说他没有一点考虑,而且是补偿,徐老太确实摔跤了,而且也确实有你搀扶,至于说这之前,徐老太和彭宇都是陈述,这时法院就按照公平来说,你们是都没有过错,但是我根据实际的情况,最少有两种,第一你年轻她比你年长,尊重老人这是一个美德。第二,这个老人的确有骨折了,而你没有骨折,当然你也有好心,法院说我再推进一步,让你补一点钱。

主持人:意思就是说如果你真的是一个好人,真的是要见义勇为,就救人救到底。

宋儒亮:我想还是跳一个思维来说。判决的结果来说,我不说前面言语的表达,我是从结果来说,因为是补偿嘛,我刚才说了补偿的理由。我还想说这个法官这样判决,根据实际的情况,他让你来分担,我们要有一个概念,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依据法律通过内心的判断来进行判决。这不是法官心血来潮,而是有依据的。从这个意义来说,不能说法官在结果上找的条款很差,或者很错误,或者根本就是自编的,不能这么说。

主持人:其实也是有依据的。

宋儒亮:是。

主持人:只不过网友可能不太了解。

宋儒亮:不太了解最后判决结果所表达的一个含义。 当然我刚才也说了,法官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如果没有去调查,欠妥的同时,我们也要说这个案件法院要给结果,必须要这样走才能给一个结果,如果不是彭宇,那就是徐老太自己要承担,那这个承担,在当前这个案件证据两个都比较势均力敌,法院又没有前提的结果下,怎么办?只能要分担。请注意,彭宇是四成来走的,还没有说对半。我看有到网友说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其实在现实的判决中,彭宇只是承担了40%。当然现在还没有到二审。

主持人:网友对这个案件的关注已经超出了对社会案件的关注了,这个关注可以说体现了公民意识,是文明社会进步的体现。在几十年前,那时大众讨论的可能还不会到案件的司法判决上,讨论更多可能是自己家常里短的事情,对案件的讨论,可能还是存在着很崇敬的心情来默认判决的结果,不会像今天一样在网络上讨论得这么激烈,这说明了大家社会意识、道德意识的提高、主人翁意识的增强。那么您对网络上网友的热烈讨论,有怎样的看法?

宋儒亮:我的基本看法,这种讨论本身是非常值得推广,或者说非常值得去进一步引导,非常好! 具体的好,我可以用三位一体来概括。首先,这是我们公民享受宪法赋予的言论表达、言论自由权利的运用,也是我们宪法所规定的法院要推进公开审判的这么一个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知情权的体现,所以说言论自由、知情同意、公开审判、批评权和建议权的融合,我觉得很好地在这个案件讨论中得到了释放,的确如主持人所说,是责任意识、公民意识的具体体现。所以,好!很好!

但是我还有两句话要说。第一,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外都要进行公开审判,所以说阳光审判。 第二,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一方面是公开审判的好处体现了,但是反过来我们也要注意,舆论监督只是一个监督,毕竟不能代替审判,也许我们口头上说有一个舆论上的审判,有一个法院的审判,但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还是要尊重法律、法院的判决。我们在不影响结果的前提下进行讨论,使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更加全面,而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普法的教育,是一个普法的熏陶,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主持人:网友的讨论也很激烈,网友的身份其实很多,有网友对法律很熟,也有不是太懂法的网友,这些不太懂法的网友在讨论案件时会有哪些疑点和盲点呢?

宋儒亮:有一些网友可能法律的专业知识不是很够,要明确说到言论自由并不是一定要基于一定的专业才能够表达,不是说你没有这个专业、没有这个知识就没有言论自由,不是这样的。这一块知识不足,或者没有,我觉得从他的权利上也是可以行使,只是说这个权利是不是可以达到一个位、达到一个点,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知识不够、不足,我们不能说他错了,或者说没有权利来谈,只是说他如果想谈得质量更高一些,有这个专业,可能更有利于大家互动。如果我们正视客观上网友存在的一些对案情的了解,或者对知识运用、专业掌握的缺陷,我们正视这个问题的话,讨论本身就是一个普及。比如说我刚才介绍了这么几种法律的规则、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等,这其实就是学习。另外网友在讨论有关问题时,肯定要先查一下有关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使大家更快地切入更高的点进行讨论,大家更加得理性。在讨论的时候,有一点,只要我们是理性的,如果有一点瑕疵都不要紧,但是不要进行人身的攻击,或者骂人,是,你感情表达了,宣泄了,可是没有交流,其实我们的交流是基于知识、理性的交流和探讨,可能效果更好。当然宣泄一下也没有关系,这是你的权利,并不是义务。

主持人:彭宇案件中,通过宋教授的解释,我们才知道法官写这个判决书是这个意思。网友应该从什么样的渠道才能培养到这样的思维方式呢?

宋儒亮:我确实是猜测了法官这样判决的可能,用我们的行话或者共有的意识,我进行的判断。而且我也是一家之言,最后的判决还是在法院。我们今天的访谈是岭南大讲坛《热点网谈》,另外还有学校的论坛,或者说会议,说电视媒体,或者说自己在家里看书,只要能够获得这一块知识任何的载体,都是渠道,现在有多方面的平台。现在比过去获取知识更方便,比如说我可以在网络上搜索“日常生活经验”、“常理”、“社会情理”等等,其实现在媒体是目前非常方便的东西。

主持人:也就是说网友还是应该在发表言论之前多做一点准备。

宋儒亮:这样有利于我们谈得更深、更广、更理性。或者网友发表了很多热情激昂的观点,或者宣泄的观点,引起我们今天的访谈,也是可以的,没有关系的,是多样、多元的。

主持人:网络舆论和司法互动是怎样的?

宋儒亮:我刚才也是谈了一点。首先,审判权专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就是法院具有排他性的,排除法院之外的任何干预,当然法院有人大的监督等,但是我们说审判就是在法院,从这个意义来说,我们任何的监督和讨论要不侵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这是宪法要求我们公民做到的。 第二,法院的审判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你都必须进行公开审判,因为你只有公开了,我们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你公开了,我们说只要公开,很多问题会发现,只要公开我们人类就有理性来解决它。公开是舆论监督的前提,我们现在想最好是能够以公开审判来促进司法公正,而网络舆论媒体的监督,恰恰使得法院的公开在影响面、影响力、参与人数、社会反响上更加可以推动公开。网络媒体比一般我们所说的传统媒体确实具有更广泛性,而且沟通更缺少约束一些,大家可以谈得更加直接一些,畅所欲言,我觉得这一点网络媒体的监督,对司法公正是一个很大的有利载体。

主持人:那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会不会有不利的影响呢?

宋儒亮: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法官,他还是有自己的定力,还有大陆法成文的法典,还有规则原则,还有公务员规定,法官也是公务员,他们是有定力进行取舍的。打一个比喻,每一个网友像端了一盘菜,最后菜怎么吃,法官会在大的选择中进行选择,最后还是公开,最后不行还有检察院的抗诉等等,都可以解决的,社会有了这些机制,只要越公开,在一定意义上会更好,而网络舆论媒体对这种公开的推动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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