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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儒亮:从彭宇案看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
http://view.QQ.com  2007年10月16日14:20   南方网  宋儒亮  评论0


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宋儒亮

主持人小莎:宋教授,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来到《热点网谈》第二期的讨论。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有关彭宇案的问题。彭宇案相信各位网友都已经很熟悉了,发生在这个小伙子身上的事情,在各网络媒体以及传统媒体都报道得很火热,有很多网友针对地是徐老太有没有说谎、彭宇有没有说谎,以及法官的判决书是不是适合,最有争议的几个字就是“日常生活经验”、“常理”、“社会情理”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今天请来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系)宋儒亮教授。

宋儒亮:各位网友大家好。对这几个字频繁使用在判决书上,“日常生活经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里面有明确的条款“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表述。“常理”在司法解释里没有这样表述的,但是有跟它相近似的词,“社会情理”在司法解释里没有这个词。也就是说三个词,第一个词是在司法解释里明确出现的,第二个词的含义在司法解释含义中可以找到的,第三个词是法官或者大家个性化的用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里没有出现过这个词,我想这是一个很字面的概括。

结合彭宇案件,我想有机会跟大家沟通时,要表明几个观点,这些观点是下面我们进行面对面碰撞的基础。第一,大家要注意,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彭宇和徐老太,他们两个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法院的陈述,我们在民事诉讼法里都定性为当事人陈述。注意,只是你的陈述,并不意味着法院对这个陈述的认可,并不是我们下面谈论问题时,作为一个已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来表达的,这一点非常的重要。

主持人:陈述是陈述,事实是事实。

宋儒亮:对,陈述符合不符合事实,可能符合,也可能不符合,或者部分符合。彭宇和徐老太是当事人,他们的话只是陈述,没有经过最后法院的认可,还不能定性是真实的事实。这是我说的第一点。第二,我也看了网友的帖子,大家有很多兴趣,也有激情,也有忧国忧民的意识,很好,但是大家不要担心,这个案件还只是一审,还没有打到二审,我国二审才终止,也就是说目前还有空间、还有时间、还有途径对这个案件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句话还没有到最后结论的时候。所以今天的访谈恰逢其时,大家还可以谈,理性可以增多一些,感性放一放。第三,这个案件涉及到责任的归属原则,这个我要简单介绍一下,我们的民法里说责任归属有几大原则。第一是过错责任原则,有错误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原则是最常用的。第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你尽管没有过错,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你要承担责任你就要承担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是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注意根据实际情况,有当事人进行承担的分担。这个原则法官有裁量权与落实。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中法官是采取了第三个原则吗?

宋儒亮:从目前所看到的材料,这个法官是采用了这个原则。那在二审中会怎样,我们先把责任说出来,接下来再谈。规则原则谈了,我要谈谈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也可以有三类,第一个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说彭宇说我是好心救人,而徐老太说是因为你把我撞倒了所以来救我,所以谁主张谁举证。还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个原则在2002年4月1日,刚才我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里明确规定,八类情况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最常见的就是经常见到的因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伤害或者死亡的争议,由医院就其没有过错、其医疗行为和患者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说你给我造成损害了,医院举证我没有过错。第三个原则根据司法解释难以定夺,这时由法官进行责任分担的原则。我们谈论这个案件还需要注意一点,网络有一个特点,大家都已经有了一个假设,换句话说这个假设现在成了很多谈论人的依据,也就是说彭宇就是好心没有好报了,这个观点是比较多的。

主持人:现在大部分网友的观点都是站在这个角度来说的。

宋儒亮:所以我要提醒一点,案件走到这一步,要给大家吃一个小小的定心丸,如果一开始徐老太把彭宇起诉到法院,彭宇真的觉得委屈,其实一开始在进行答辩期间可以干什么呢?他也可以反诉过去。

主持人:可以在被起诉的时候进行反诉。

宋儒亮:对,以无因管理进行起诉。我们说无因管理的意思就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你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从事的活动,这就是无因管理,进行这种行为的人如果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受益人为此支付相应的责任,包括补偿我的损失、赔偿我的实际损失等。所以我要强调,其实彭宇案件,我们说在一开始彭宇其实可以提起反诉,如果如大家说的这样。假如没有这样,我要说,大家应该感谢这个案件,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我们的讨论,要感谢法官、法院,把这个案件公开出来,这应该是公开审判的一个很好事例。公开审判是舆论能够进行监督的,在座各位网友进行可能监督的前提,基于这个情况,所以我们对这个案件存在的正也好,反也好,对也好,错也好,我们在讨论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宽容一点的态度,更主要的是我们要感谢公开审判推进到今天这个局面,也使大家有机会可以进行讨论。基于这些,我们大家要更加理性地探讨。

我还要说一下对这个案件的概括。我们都提倡见义勇为,我们都提倡应该做好事帮助别人,这个没有错,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大家去做,这是没有错的。但是见义勇为也好,帮助别人也好,你不是可以无条件的,你认为是就是的,因此我们说在见义勇为的时候,在帮助别人的时候,你要根据当时的情况,也要在帮了别人的同时,也要能够比较妥善地保护好自己。

主持人:见义勇为也要考虑到保护自己?

宋儒亮:当然。见义勇为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并不是要以自己的生命换取别人的生命,除非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见义勇为,法治社会来说是深入来讲了,以前很多人认为见义勇为就是应该这么做的,对的,我们对见义勇为是无条件的支持,但是是不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到底起了作用没有,我觉得这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或者你认为是怎样就是怎样的。

主持人:假如有一个人不小心落水了,但是有一个旁观者看到了要去救他,但是他在考虑要保护自己,我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会不会耽误抢救的时间呢?

宋儒亮:首先你要考虑你会不会游泳,如果不会,最有效的可以拨打电话,或者在附近找一根棍子等等。

主持人:也就是说要考虑得更周全。

宋儒亮:是。比如说彭宇案件展开的时候,人们知道彭宇和被搀扶的这个老大娘徐老太,这之前的情况现在还缺乏直接的证据说明他们有没有发生碰撞。这些不清楚的情况下,这时候的彭宇和徐老太,我刚才说了,如果产生了争议,注意,这个争议不是凭内心,法院要给结果的时候,彭宇和徐老太都是陈述,这时我们定义为见义勇为,并且说案件一定要这么走,某种意义来说可能有片面性,甚至有可能得不出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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