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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狗相撞双亡 法庭互索赔偿
http://view.QQ.com   2003年04月10日17:40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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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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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是一起简单的车祸,因一方受害者身份特殊———一条昂贵的宠物狗,加之当事两家人为赔偿问题闹上公堂,从而使整个事件变得纷繁复杂。

车祸发生在2001年9月29日。这天下午2时多,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出门,当其行驶至于某家门前时,与出现在路面上的于家所养白丹狗相撞。白丹狗当场死亡,而丁某摔成重伤,6天后亦因抢救无效身亡。

据于家人讲,白丹狗是一年前花两万元钱买回来的。狗的主人是下岗工人,之所以花大本钱买狗,目的是希望通过养狗挣钱。很显然,意外事故的发生,使于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丁的家人说,丁某是个瓦匠,其妻已谢世,丁某这一走,不仅不能尽到赡养双亲的义务,还等于把他14岁的女儿扔给了年迈的父母。除经济损失外,这种失去亲人的痛苦,还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失。

2001年10月10日,作为事发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集安市交警大队对这起特殊事故做出认定,认为死者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丁家对此结论不服,申请复议。同年11月20日,吉林省通化市交警支队撤销了集安市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认为本起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可直接按民事诉讼程序起诉。

2001年12月12日,丁家一纸诉状将于家告上法庭,于家也随即向法院提出反诉。2002年1月17日、4月4日、10月17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先后3次对这起民事侵权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采信了于家提供的证人证言,认为其狗价值两万元的观点成立,并予以支持。而对丁家要求3万元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这“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未予支持。

据此,集安市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于家赔偿丁家各项经济损失6.4万余元的30%,即赔偿1.9万余元;而丁家赔偿于家白丹狗价值两万元的70%,即1.4万元。双方相互抵顶后,扣除先前给付丁家的2000元,于家还需再付给丁家3252元。

得知判决结果,丁家哭笑不得:所得赔偿,去除交纳案件受理费3188元,只剩下64元,连给律师的代理费都不够。尤其让丁家人在感情上不能接受的是:一条人命难道就比一条狗命多值5000元钱?

于是,2003年1月1日,丁家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底是人撞狗,还是狗撞人?由于缺乏有效目击证人,法官难以当庭认定。而对案发地是否要求养狗必须办狗证,法庭同样认为需补充有关文件来加以认定。

庭审结束时,法官对此案再度做出调解努力。于家同意赔偿丁家两万元,并愿意放弃自己对狗的索赔要求,丁家断然拒绝。法院决定择日对此案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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