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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冤假错案远离公民
http://view.QQ.com   2006年10月10日11:12   大河网-河南日报  

证据,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关键所在,证据,能决定一个人的命运甚至生死。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通报了近年来发生的5起严重的冤假错案,都是因为证据问题,有的人被误判入狱长达10多年,有的差点丢掉性命。究其原因,非法取证无一不是这些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那么,怎样才能防止冤假错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呢?为此,郑州市检察院进行了大胆探索,并出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章制度,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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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的话

今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将要召开,会议研讨的重点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

中央多次指出,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此,本刊紧盯法制领域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问题,结合具体事例,从今日起推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系列报道,敬请读者指教。

错误证据导致他蒙冤15年

8月2日,新华社发布的一条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一个错误证据,15年前,河北省曲周县青年民办教师徐计彬被控涉嫌入室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的今天,因为错误证据被纠正,徐计彬又被改判为无罪。一个证据错乱了徐计彬的正常人生,这让他感慨万千。

徐计彬是曲周县河南疃镇徐街村人。1990年12月3日,他的邻居尚某家发生一起入室强奸案,罪犯在现场被褥上留下了精斑。经法医鉴定,现场遗留的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根据被害人尚某及其女儿的怀疑与证言,办案人员将时年26岁的民办教师徐计彬列为犯罪嫌疑人。

徐计彬被办案人员抽血化验,法医得出现场所留精斑和徐计彬血型同为“B”型的证据结论。不知自己血型的徐计彬大呼冤枉,要求进一步验证,但没有人理睬。

1991年4月30日,徐计彬被逮捕;9月11日,曲周县法院以徐计彬血型与精斑血型同为“B”型为证据,判处徐计彬有期徒刑8年。虽然徐计彬不服,但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维持了原判。

2005年,已经刑满释放的徐计彬到邯郸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法官说年代太久,也没有新的证据,无法受理。

根据律师的建议,2005年12月10日,徐计彬来到曲周县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血型鉴定。没想到,几分钟后,医生告诉他血型是“O”型,他惊呆了。第二天他又赶到邯郸市中心医院化验,结果仍是“O”型。

结果出来后,徐计彬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案件被转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4日,邯郸市中院对徐计彬的血型进行了鉴定,结果为“O”型。近日,曲周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并判决徐计彬无罪。

如今已41岁的徐计彬说,因为背上了“强奸犯”的罪名,他的人生被整个儿倾覆了:被县教育部门除名,失去了成为一名公职教师的机会;村里调整土地也没有份儿,如今一家4口只有妻子一人有承包地;母亲气愤得双目失明,几年前去世;父亲忧愤交加,一年前也去世。为了生计,徐只好到一所私立小学打工。

一个错误证据,无情地改变了一个人的后半生。

防止冤假错案的探索

除了徐计彬案,近年来,国内已经发生了几起性质比较严重的冤假错案,由于这些案件的证据大都是通过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取得,因此直接导致了案件当事人被误判入狱,有的入狱时间长达10多年,有的还差点丢掉性命。

证据,直接决定一个人的命运甚至生死。看来,只有排除一些非法证据,保证证据的合法有效,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怎样才能确保做到这一点?从2004年初开始,郑州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大胆探索。

该检察院公诉部门首先对全国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证据采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在证据采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刑讯逼供;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参与取证;调查取证时,在场侦查人员少于两人;剪接、删节收集到的视听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收集的实物证据无证据来源或者法律手续不完备……最后,他们将这些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了一份10多万字的专题材料。

2004年6月19日,一场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特殊讲座在郑州举行。听课的是300多名来自全市公安系统从事刑事侦查的领导和民警,授课的是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主题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证据采集方面应注意的问题。一时间,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成了郑州市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热议的话题。

随后,根据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中发现的问题,郑州市检察院拿出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初稿,并邀请郑州大学、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部分专家、教授、知名律师对初稿进行了论证。

2005年12月8日,由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联合签发的全国首例《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了。

探索的社会效应

“××公安局:你局移送的侯××等三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辨认笔录存在一个见证人同时辨认的情况,见证时间上发生了冲突;根据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证人没有在笔录尾页补充签名,应予纠正……”8月15日,在郑州市检察院采访时,记者见到了一份该院公诉一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检察建议书。

根据《规定》,非法证据,就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在取证的主体、方法、手段、证据的形式等方面不合法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对这些证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都要予以绝对排除,不予采用。

今年3月,郑州所辖的一个县发生一起命案,一女子被人强奸后杀害。经过侦查,警方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归案。不久,杨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罪名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今年6月,郑州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警方采集的杨某涉嫌杀人的证据存在问题,就根据规定予以排除。最后,杨某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事后,杨某的家属感慨地说:“没有想到检察院办案这么负责!”

由于严格执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郑州市所办刑事案件的质量大大提高,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规定实施以来,郑州市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起诉准确率达到100%,有罪判决率也达到100%;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取证的意识大大增强,移送案件的质量大幅提高,撤回案件数与去年同比下降75%。

排除非法证据 呼唤完善立法

事实表明,排除非法证据,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确发挥了很大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已成为世界上的一种潮流和趋势。目前,在我国,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立法上还是个空白。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初步规定了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仅仅限于“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而在现实生活中,非法取证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在没有合法搜查证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室进行搜查并扣押私人物品;没有经过合法授权,就对一个公民进行电话窃听或秘密录像,等等。这些证据是否应纳入排除之列?况且,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是非法证据,该在哪个诉讼阶段、向哪个机构提出排除的申请?同时,“两高”的规定仅将排除的范围界定为非法“言词证据”,没有包括非法“实物证据”,对非法证据衍生的证据更没有涉及。

值得令人称道的是,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出台的规定,有了很多思路周详、可操作性强的细则。不仅包括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而且包括了非法实物证据、非法鉴定结论、非法证据衍生证据的排除。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和手段,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证据问题,关乎着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只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先期探索,虽然还不十分完美,但我们会不断丰富、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8月1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说。

为此,记者还采访了我省4位法律专家,他们呼吁,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制定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法律法规,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本报记者李东红李芳本报通讯员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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