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学因为其严格的规范性,以数学模型表达的精确性,还有其四面出击,渗透各个学科的“帝国主义”地位,使得经济学常识与经济学公认原理类似于牛顿定律,其正确性毋庸置疑。否定经济学公认的观点,犹如否定“1+1=2”这一举世公认的算术公式一样,是不自量力的。但是,面对“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或由政府强制性的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带来与人们目的追求相悖的结果”,“公平的工资必然是由劳资双方讨价还价形成”,“试图通过最低工资制度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是走错了路”,等似是而非的“经济学常识”,面对这一类必定会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危害的主流观点,笔者还是希望用具体真理来评价一下这类抽象真理,用感觉经验来反击一下这类书面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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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交易实现双赢是有条件的
古典经济学的放任主义观点,即自由贸易(自由交易)是经济和谐繁荣的基础,不应人为干预经济活动自发运行的观点,在不少领域和多数情况下都是正确的。以个人或企业自由交易作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类似一庞大的自然生态系统,人为干预,会因为信息不足难以做出符合实际的决策,会因为难以预见干预结果而事与愿违。这一观点适合从生态控制到人的思想控制等一切方面。有鉴于此,一位西方著名经济学家甚至提出“允许麻醉品(即毒品)交易合法化”这样几近荒谬的观点。理由大概是,政府对毒品严格管制,使毒品变得稀缺而价格高昂;高价格下的高利润,促使人们冒巨大风险从事毒品生意;消费者因为毒品的奇缺而增加了对它的效用期望,因为供应稀少而愿意不惜代价的购买它。所以人为管制,并不能达到人们希望达到的目的。反之,如果放开或者不去管制毒品买卖,毒品交易会因为竞争而变得利润微薄,如此,经营它的人会大大减少。因为供应增加、买卖方便,还使得消费者对这一商品的需求减弱,从而抑制毒品交易的规模。总之,控制不如不控制,管制不如放开。
这个观点从经济学理论上讲不无道理,但以人们的生活经验和感觉来说,简直不可思议。因此,从平民到政治家从来没有听从经济学家的这个意见。从来不认可这个经济学真理。而是按照普通人的常识与理念,依照长久以来的生活经验和惯例,对毒品买卖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政府管理与控制。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在于,自由交易形成均衡价格,均衡价格带来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与使用,带来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而实现这一最终结果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必须具有相对平等的地位与权利。如果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别悬殊,权力严重不对等,合理的交易价格就不可能产生。比如某一商品的独家垄断者与其购买者之间、一个正常人同一个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傻子之间的自由交易,就不可能产生合理的价格,这是其一。其二,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不能给第三方或者说社会造成损害,至少不能造成法律所不允许的损害。离开了这两个前提,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就不会产生双赢的结果,也不会带来社会整体利益与整体效率的提高。换句话说,“自愿交易增进双方幸福的原理”离开了一定的条件就不成立。
毒品交易之所以不能自由化,一方面因为,毒品作为一种对消费者身体有着严重损害的物质,它的效用随消费量的增加而递增,接触与使用它会使消费者产生严重的生理依赖,以至失去正常的行为控制能力。允许这样一种特殊的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与其消费者之间自由交易,就是放任地位与权力不平等的交易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另一方面,毒品交易的结果,是给吸食者的家庭乃至社会带来巨大的难以挽回的损失:毒品依赖使吸食者无法正常生活,巨额的毒品消费支出,造成吸食者家庭经济破产;吸毒造成艾滋病传播,严重危害家人与社会。允许毒品自由交易,实质上就是放任给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交易存在。
今天劳动力买卖不能完全自由化,或者说不能完全由市场竞争自发确定其价格,根源也在于上述两个前提的不具备。首先在中国,劳动力是无限供给的生产要素,虽然不能说像空气一样,可以无代价的获得。但一句流行多年的骂人话(“四条腿的驴不好找,两条腿的人多的是”),还是深刻的揭示了国内劳动力要素供给绝对过剩这一严酷现实。巨大的劳动力供给与有限的劳动力需求,使劳动力供给者与劳动力需求者处于极不平等的交易地位,二者的地位权力与互动能力差别悬殊。在这样的条件下,劳资双方通过市场自由交易不可能形成合理的有效率的劳动力价格(或者说合理的劳动者工资水平)。其次,历史经验表明,劳资双方自由交易的结果,常常使得劳动者的工资在整个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太少,出现马克思所谓“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与劳动群众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的矛盾”,造成宏观经济的不平衡,由此带来的经济危机,将损害社会上所有的人,包括资本所有者。
这一点,在欧美国家,即使劳动力不那么过剩的环境下都曾不止一次的出现过,何况今日中国如此庞大的人口背景下劳动力处于绝对过剩的环境。只不过今天,因为国际贸易,我们把这种过剩危机暂时转移到了其他国家。正像工资决定受到严格干预的资本主义国家,将无产阶级贫困化现象转移到不受约束的后发资本主义社会一样。
二、最低工资经济学并无确定的结论
韩德强先生在一篇文章中写到,“最低工资是政府规定的受雇者工资下限,是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的一种方式。然而在市场万能论者看来,这种方式是最难以忍受的,因为它直接干预价格形成,是‘看得见的手’握住‘看不见的手’,是对市场神圣性的公然挑战。但是,在三十年代大萧条时期,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神话被彻底打破:一方面是大量的生产能力闲置,大批工人失业;另一方面是贫穷、饥饿、疾病。因此,向来信奉不干预教条的美国才被迫实行新政,允许工会合法化,罢工合法化”,的确,深受经济危机之苦的美国,是通过健全和强化工会组织,建立协议工资制度,增强劳动者在与资本所有者谈判中的权力地位,来解决工资确定中劳资双方能力地位不平等的问题;通过高税收高福利等二次分配办法,来解决劳动者收入过低的问题;通过最低工资法,设置工资分配底线,从宏观上调控劳动者收入分配总水平等与此相关的问题。在我国,既然没有其他方面的制度性措施解决这一类问题,那么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严格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就是起码也是当前最为现实的政策选择。
诺思在《最低工资经济学》一文中认为,在一个无限制的劳动力市场,会有一个均衡工资率,当政府利用法规所指定的最低工资强制推行较高的工资率时,将会使某些雇主不再雇佣那些对总产量所贡献的市场价值低于最低工资的工人;同时最低工资上涨也会使雇主以少数较高技能和较高工资的工会工人取代更多低技能的非工会工人。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劳动力的合理价格应由市场自发形成,人为提高劳动力价格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因为劳动力成本过高,会使企业老板不再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倾向于在其他地方建厂,从而减少就业;因为劳动力价格的提高,使企业倾向于使用技能更高的劳动者,这对低技能的就业者是个伤害。
这一依照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得出的结论,在当前中国特定的经济环境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恰恰最受限制的。不仅有户口身份的限制,也有行业、资格、住房、年龄、性别等多种多样事实上的歧视与限制。就国际范围而言,尽管加入WTO之后,我们的商品交易是国际性的,但这种交易离无限制的商品贸易还相差很远。而我们自己最富足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则基本没有跨国流动的自由,只能局限于中国这个不发达国家的地域范围内。
本来,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由市场自发配置,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不要人为予以干涉,这是形成劳动力要素均衡价格,保证各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实现整体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关键。如果人为控制价格,某一生产要素的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市场会形成对这一生产要素的过度需求,而较低的价格又使得这一要素的供应者,没有增加供应的动力与实力,最终使得经济活动的均衡运行受到影响;如果某一生产要素的价格高于其均衡价格,市场对这一生产要素的需求又会减少,使得它们不能出清,即相当一部分要素商品不能进入生产领域,从而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体效率。但是现实中,若是因为某一特殊条件,一种生产要素是无限供给的,或者说是绝对过剩的,那么在自由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这一生产要素的价格就绝不可能高。也不存在更低的价格下,该要素商品得到有效利用这一前景,因为该要素商品永远不可能通过市场出清。在这样的条件下,该生产要素的自由交易如何能形成均衡的价格?中国的劳动力恰恰就是这样的生产要素。
总之,对于目前中国,这样一个既受到身份、地域、行业限制,又无限供给、绝对过剩劳动力市场环境,不干预劳动力市场价格的放任主义观点,显然不是一种理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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